泰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泰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适用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