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泰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由城市管理或者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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