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泰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市、县(市、区)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单位的作业水平、服务质量、安全生产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向生活垃圾处理单位派驻监督员;并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对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单位运行情况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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