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五章 分类收集、运输、处理 第四十三条 泰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五章 分类收集、运输、处理 第四十三条 建立生活垃圾异地处理经济补偿制度,产生生活垃圾的县(市、区)人民政府,需要跨区域处理生活垃圾的,应当向接收处理生活垃圾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交纳生活垃圾异地处理经济补偿费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