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设施建设 第二十一条 泰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设施建设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确需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商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