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设施建设

第十七条

泰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设施建设 第十七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建设城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设施,并明确厂址。
建设或者改造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设施,应当符合生活垃圾处理规划、处理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和有关技术标准,采取密闭、防臭、防渗等措施防控污染;现有设施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应当制定治理计划,限期进行改造、升级。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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