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泰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运输、处理设施对公众开放,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宣传教育基地。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各类学校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知识普及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网络平台等媒体应当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普及,引导社会公众树立生活垃圾分类意识和参与意识。
商场、集贸市场、车站、旅游景区、公(游)园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采取多种形式进行生活垃圾分类宣传。
户外广告发布者应当按照规定将生活垃圾分类公益广告纳入户外广告发布内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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