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泰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政策措施,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和引导各类社会资本、社会组织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活动。
鼓励和支持生活垃圾处理科技创新,推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新技术、新工艺的引进、研发与应用。
鼓励和支持生活垃圾处理科技创新,推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新技术、新工艺的引进、研发与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