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泰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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