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泰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在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过程中造成环境污染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