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泰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和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