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洛阳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专利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