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洛阳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专利工作的领导,将专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并将专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