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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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洛阳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发明创造,促进专利运用,加强专利保护,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
第二条
洛阳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专利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洛阳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专利工作应当遵循激励创造、有效运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洛阳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专利工作的领导,将专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并将专利工...
第五条
洛阳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促进和保护工作。
其...
第六条
洛阳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专利知识的宣传普及。各级各类媒体应当开展专利知识和专利法律、法规宣传,增...
第七条
洛阳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县(市)区专利指标纳入责任目标考核体系。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专利指标纳入科技计划实施评...
第八条
洛阳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专利奖,对在本市发明创造中取得突出成绩的专利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以及取得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专利的专...
第二章 专利促进
第九条
洛阳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 第二章 专利促进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利专项资金,加大对专利工作的财政支持力度,其规模占本级财政一般预算支出的比例...
第十条
洛阳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 第二章 专利促进 第十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将发明创造申请国内外专利。鼓励企业和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合作研发专利技术。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
第十一条
洛阳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 第二章 专利促进 第十一条 政府财政资金支持的研究开发、技术改造、高新技术产业化等项目的立项、核准、验收,应当将获得专利的数量和质量作...
第十二条
洛阳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 第二章 专利促进 第十二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约定奖金支付方式和数额的,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三个月内,发给发明...
第十三条
洛阳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 第二章 专利促进 第十三条 有关单位进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时,可以将申请人获得专利权的情况作为评审的依据之一。
对技术进步产生重...
第十四条
洛阳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 第二章 专利促进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专利运用、促进专利技术的产业化;在政府扶持的科...
第十五条
洛阳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 第二章 专利促进 第十五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引进并实施专利技术。
鼓励拥有相关专利技术的单位和个人组建区域性和行业性专利联盟,促进专利资...
第十六条
洛阳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 第二章 专利促进 第十六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建立专利信息公共服务平台,鼓励、支持相关行业协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建设各类专题专利信息...
第十七条
洛阳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 第二章 专利促进 第十七条 以政府财政资金安排的创业风险投资资金和设立的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应当优先选择投资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
专利权...
第三章 专利保护
第十八条
洛阳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 第三章 专利保护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假冒专利,不得故意为假冒专利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举...
第十九条
洛阳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 第三章 专利保护 第十九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健全专利执法机构,建立专利执法队伍,及时依法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查处假冒专利行为,调解...
第二十条
洛阳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 第三章 专利保护 第二十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和查处假冒专利行为,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询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证...
第二十一条
洛阳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 第三章 专利保护 第二十一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建立专利维权援助机制,依法开展专利维权服务,为单位和个人提供专利维权的信息、法律、...
第二十二条
洛阳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 第三章 专利保护 第二十二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展览会、展示会、推广会、交易会、招投标会、拍卖会等活动中参会专利产品或者技术...
第二十三条
洛阳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 第三章 专利保护 第二十三条 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过程中,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案情的需要,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专家对专...
第二十四条
洛阳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 第三章 专利保护 第二十四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聘请技术专家组成专利保护技术咨询委员会。
专利保护技术咨询委员会接受管理专利工作的...
第二十五条
洛阳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 第三章 专利保护 第二十五条 发布涉及专利的广告,广告主应当向广告发布者提供专利权有效证明,未提供的,不得以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技术的名义...
第二十六条
洛阳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 第三章 专利保护 第二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重大经济和科技活动的专利审查和管理工作。政府投资项目涉及专利权的,项目主管...
第二十七条
洛阳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 第三章 专利保护 第二十七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事业单位专利工作的指导。
商业企业应当建立专利商品进货确认制度,防止销...
第二十八条
洛阳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 第三章 专利保护 第二十八条 未经所在单位同意,相关人员不得将与职务发明创造有关的、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和信息泄露或出卖给其他单位、个...
第二十九条
洛阳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 第三章 专利保护 第二十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进行下列活动,应当提供专利权有效证明:
(一)组织标注专利标记的商品进入商场、超市等市场销售...
第三十条
洛阳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 第三章 专利保护 第三十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专利中介服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规范专利中介服务机构行为,建立专利中介服务机...
第三十一条
洛阳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 第三章 专利保护 第三十一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指导并推动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和企业开展专利预警,监测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和重点技术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洛阳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骗取专利表彰或者奖励的,由相关人民政府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并依法给予处罚。
第三十三条
洛阳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没...
第三十四条
洛阳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广告主未提供有效专利证明文件,广告发布者为其发布专利广告的,由市、县(市)区人...
第三十五条
洛阳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