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 第三章 专利保护 第二十七条 洛阳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 第三章 专利保护 第二十七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事业单位专利工作的指导。商业企业应当建立专利商品进货确认制度,防止销售假冒专利的商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