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
第三章 专利保护
第二十六条
洛阳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 第三章 专利保护 第二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重大经济和科技活动的专利审查和管理工作。政府投资项目涉及专利权的,项目主管部门应当查验专利文献检索和评估报告。
申请政府财政资金支持的重大技术研究开发、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成果转化等项目涉及专利权的,申请人应当向有关项目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技术的专利文献检索和评估报告。
申请政府财政资金支持的重大技术研究开发、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成果转化等项目涉及专利权的,申请人应当向有关项目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技术的专利文献检索和评估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