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
第三章 专利保护

第二十八条

洛阳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 第三章 专利保护 第二十八条 未经所在单位同意,相关人员不得将与职务发明创造有关的、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和信息泄露或出卖给其他单位、个人。
因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其他原因离开所在单位的人员,应当事先将已经完成或者尚在进行的与职务发明有关的实验材料、试验记录、样品样机以及其他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交还原单位。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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