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 第三章 专利保护 第二十五条 洛阳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 第三章 专利保护 第二十五条 发布涉及专利的广告,广告主应当向广告发布者提供专利权有效证明,未提供的,不得以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技术的名义发布该广告。涉及专利的广告,应当标明或者说明专利的类别和专利号。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