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 第三章 专利保护 第二十三条 洛阳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 第三章 专利保护 第二十三条 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过程中,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案情的需要,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专家对专利技术进行检测、鉴定。当事人对技术检测、鉴定费用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先行支付,结案后由责任方承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