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 第三章 专利保护 第二十二条 洛阳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 第三章 专利保护 第二十二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展览会、展示会、推广会、交易会、招投标会、拍卖会等活动中参会专利产品或者技术的监督管理,现场受理并及时处理专利纠纷。主办方收到专利投诉的,应当及时移交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并协助做好专利保护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