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洛阳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广告主未提供有效专利证明文件,广告发布者为其发布专利广告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广告发布者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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