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洛阳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