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洛阳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骗取专利表彰或者奖励的,由相关人民政府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并依法给予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