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洛阳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