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洛阳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县(市)区专利指标纳入责任目标考核体系。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专利指标纳入科技计划实施评价体系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考核体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