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洛阳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专利奖,对在本市发明创造中取得突出成绩的专利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以及取得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专利的专利权人、专利实施人给予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