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洛阳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专利知识的宣传普及。各级各类媒体应当开展专利知识和专利法律、法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专利意识。鼓励教育机构开展专利基础知识教育。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