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洛阳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促进和保护工作。
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专利促进和保护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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