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
第二章 专利促进

第九条

洛阳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 第二章 专利促进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利专项资金,加大对专利工作的财政支持力度,其规模占本级财政一般预算支出的比例应当不低于0.15%。专利专项资金应当用于下列事项:
(一)专利申请资助;
(二)专利信息服务平台、专利转移平台、专利孵化器和产业化基地建设,专利技术实施和转化项目的资助;
(三)开展专利保护、专利维权援助和专利预警分析;
(四)专利优势企业、优势区域示范和培育、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建设;
(五)专利交流合作、专利战略实施;
(六)专利课题调研与研究,政策法规建设;
(七)鼓励和支持专利权人进行专利资产评估和专利权质押融资;
(八)开展专利宣传培训和人才培养;
(九)进行专利工作表彰、奖励;
(十)与专利促进和保护相关的其他工作。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制定专利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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