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
第二章 专利促进
第十一条
洛阳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 第二章 专利促进 第十一条 政府财政资金支持的研究开发、技术改造、高新技术产业化等项目的立项、核准、验收,应当将获得专利的数量和质量作为指标。申请和维持专利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可以在项目经费中列支。
评审科学技术奖励、技术创新奖励和专利奖励等项目时,应当将获得专利的数量和质量作为评审的条件。
评审科学技术奖励、技术创新奖励和专利奖励等项目时,应当将获得专利的数量和质量作为评审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