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
第二章 专利促进

第十三条

洛阳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 第二章 专利促进 第十三条 有关单位进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时,可以将申请人获得专利权的情况作为评审的依据之一。
对技术进步产生重大作用、取得显著效益的专利技术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获得中国专利奖、省级政府专利奖的人员,可以作为特殊人才破格申报相关专业技术职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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