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
第二章 专利促进
第十四条
洛阳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 第二章 专利促进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专利运用、促进专利技术的产业化;在政府扶持的科技和产业化计划项目立项时,优先支持拥有专利权的项目。
政府采购应当优先将拥有专利权的产品列入采购目录,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
政府采购应当优先将拥有专利权的产品列入采购目录,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