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
第二章 专利促进

第十四条

洛阳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 第二章 专利促进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专利运用、促进专利技术的产业化;在政府扶持的科技和产业化计划项目立项时,优先支持拥有专利权的项目。
政府采购应当优先将拥有专利权的产品列入采购目录,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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