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 第三章 专利保护 第十九条 洛阳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 第三章 专利保护 第十九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健全专利执法机构,建立专利执法队伍,及时依法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查处假冒专利行为,调解专利纠纷,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