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 第二章 专利促进 第十七条 洛阳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 第二章 专利促进 第十七条 以政府财政资金安排的创业风险投资资金和设立的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应当优先选择投资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专利权作价出资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涉及国有资产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