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四章 伤害事故的责任承担和损害赔偿 第二十六条 洛阳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四章 伤害事故的责任承担和损害赔偿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发生的伤害事故,已履行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且法律、法规规定不属于学校承担责任的情形,不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12-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