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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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洛阳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二条
洛阳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小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以下简称伤害事故)的预防与教育教学...
第三条
洛阳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预防伤害事故的发生,保障学生人身安全,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学校举办者、学校、学生及其...
第四条
洛阳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的领导,建立预防与处理伤害事故的协调...
第五条
洛阳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学校依法负有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
第六条
洛阳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伤害事故的预防应当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的方针。
伤害事故的处理应当遵循...
第七条
洛阳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学校办理学生伤害事故校方责任保险,保险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
第二章 伤害事故的预防
第八条
洛阳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二章 伤害事故的预防 第八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督促学校遵守有关安全法律、法规;
(二)会同...
第九条
洛阳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二章 伤害事故的预防 第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学校开展治安、消防和交通安全知识教育活动;
...
第十条
洛阳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二章 伤害事故的预防 第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的教育教学场所、教学用品、生活设施以及食品和饮用水的卫生状况...
第十一条
洛阳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二章 伤害事故的预防 第十一条 学校举办者应当保障学校安全防范工作资金的投入,监督学校对资金使用做到专款专用。
...
第十二条
洛阳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二章 伤害事故的预防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加强对伤害事故的预防,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和伤害...
第十三条
洛阳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二章 伤害事故的预防 第十三条 学校教职员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履行工作职责;不得...
第十四条
洛阳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二章 伤害事故的预防 第十四条 学生的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对学生进行正确的教育、引导和管理,预防和制止学...
第十五条
洛阳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二章 伤害事故的预防 第十五条 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管理制度,服从学校的教育和管理,不得携带与教育教学...
第十六条
洛阳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二章 伤害事故的预防 第十六条 为学校、学生提供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场地、物品和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落...
第三章 伤害事故的处理
第十七条
洛阳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三章 伤害事故的处理 第十七条 发生伤害事故时,学校应当立即采取救助措施,保护事故现场,保全相关证据,及时通知学...
第十八条
洛阳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三章 伤害事故的处理 第十八条 发生较大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在一小时内将有关情况报告教育行政部门。
发生重大或者...
第十九条
洛阳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三章 伤害事故的处理 第十九条 发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处理,并通知保险公司参与;学校无法调查处理的,...
第二十条
洛阳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三章 伤害事故的处理 第二十条 对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范围内发生的伤害事故,当事人可以协商解...
第二十一条
洛阳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三章 伤害事故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伤害事故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及调解人员签字或...
第二十二条
洛阳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三章 伤害事故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在较大伤害事故处理结束之日起五日内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报告所在地的教育行...
第二十三条
洛阳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三章 伤害事故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涉依法进行的伤害事故调查处理,不得侮辱、恐吓、殴打、...
第四章 伤害事故的责任承担和损害赔偿
第二十四条
洛阳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四章 伤害事故的责任承担和损害赔偿 第二十四条 对伤害事故的发生有过错的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人致使学生...
第二十五条
洛阳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四章 伤害事故的责任承担和损害赔偿 第二十五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伤害事故,由学校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洛阳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四章 伤害事故的责任承担和损害赔偿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发生的伤害事故,已履行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且法律、法规...
第二十七条
洛阳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四章 伤害事故的责任承担和损害赔偿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伤害事故,学生或者其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
第二十八条
洛阳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四章 伤害事故的责任承担和损害赔偿 第二十八条 伤害事故损害赔偿费用的范围和标准,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根据事故...
第二十九条
洛阳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四章 伤害事故的责任承担和损害赔偿 第二十九条 学校教职员工在履行职务中造成伤害事故的,学校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
第三十条
洛阳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四章 伤害事故的责任承担和损害赔偿 第三十条 学生为了维护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受到伤害的,由侵害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洛阳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第三十二条
洛阳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未履行相应职责,对伤害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或者在伤害事...
第三十三条
洛阳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学校举办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职责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
第三十四条
洛阳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在伤害事故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