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三章 伤害事故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

洛阳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三章 伤害事故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在较大伤害事故处理结束之日起五日内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报告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重大或者群体性伤害事故的处理结果应当在处理结束之日起五日内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12-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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