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三章 伤害事故的处理 第二十条 洛阳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三章 伤害事故的处理 第二十条 对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范围内发生的伤害事故,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书面请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12-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