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三章 伤害事故的处理

第十九条

洛阳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三章 伤害事故的处理 第十九条 发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处理,并通知保险公司参与;学校无法调查处理的,报请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学校应当提供真实情况和证据。
发生重大或者群体性伤害事故,由学校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教育、公安、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并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事故调查处理意见。
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有权了解伤害事故及相关调查处理情况,学校及有关部门应当如实告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12-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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