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三章 伤害事故的处理
第十七条
洛阳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三章 伤害事故的处理 第十七条 发生伤害事故时,学校应当立即采取救助措施,保护事故现场,保全相关证据,及时通知学生的监护人和保险公司。
学生的监护人以及与事故发生有关的第三人,应当对受伤害学生及时采取救助措施。
医疗机构对受伤害学生应当及时组织抢救和治疗,不得拒绝、推诿或者拖延。
学生的监护人以及与事故发生有关的第三人,应当对受伤害学生及时采取救助措施。
医疗机构对受伤害学生应当及时组织抢救和治疗,不得拒绝、推诿或者拖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