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二章 伤害事故的预防 第十五条 洛阳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二章 伤害事故的预防 第十五条 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管理制度,服从学校的教育和管理,不得携带与教育教学活动无关的、可能危及自身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物品,不得从事危及自身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12-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