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二章 伤害事故的预防

第十三条

洛阳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二章 伤害事故的预防 第十三条 学校教职员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履行工作职责;不得在工作中违反操作规程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擅离工作岗位;不得有侮辱、歧视、体罚以及其他伤害学生的行为。
学校教职员工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或者学生遭受侵害时,应当及时告诫、制止、保护,必要时报告公安机关处理。
突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及社会安全事件时,教职员工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对学生进行救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12-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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