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二章 伤害事故的预防

第十一条

洛阳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二章 伤害事故的预防 第十一条 学校举办者应当保障学校安全防范工作资金的投入,监督学校对资金使用做到专款专用。
学校举办者提供的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抗震等安全质量标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12-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洛阳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