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二章 伤害事故的预防 第十条 洛阳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二章 伤害事故的预防 第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的教育教学场所、教学用品、生活设施以及食品和饮用水的卫生状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学校做好卫生工作;组织和督促有关医疗单位和专业防治机构做好学校学生传染病、常见病的预防控制工作;发现重大疫情,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上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12-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