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二章 伤害事故的预防
第八条
洛阳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二章 伤害事故的预防 第八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督促学校遵守有关安全法律、法规;
(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的具体办法和应急预案;
(三)将学校安全工作纳入学校目标管理;
(四)定期检查学校落实预防措施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一)督促学校遵守有关安全法律、法规;
(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的具体办法和应急预案;
(三)将学校安全工作纳入学校目标管理;
(四)定期检查学校落实预防措施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