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洛阳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伤害事故的预防应当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的方针。伤害事故的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12-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