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洛阳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的领导,建立预防与处理伤害事故的协调机制,实行学校安全防范责任追究制。
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协调、指导、监督和检查学校伤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12-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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