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洛阳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小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以下简称伤害事故)的预防与教育教学活动期间伤害事故的处理,适用本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12-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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