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洛阳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预防伤害事故的发生,保障学生人身安全,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学校举办者、学校、学生及其监护人和社会的共同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12-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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