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洛阳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学校办理学生伤害事故校方责任保险,保险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提倡监护人在自愿基础上为学生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12-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